1 燃煤蒸汽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标准 执行阶段
※管理范围及标准
1.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线、钢质气瓶。
2.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标准执行引用标准中的有关规程和规定。
※管理分工
1.机动处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2.安全处负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槽车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的定期校验并负责铅封。
3.车间设专人负责全车间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车间设备员负责具体工作。
※设计
1.开发部已取得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负责设计批准范围内的一、二类压力容器。
2.三类压力容器由开发部负责委托具有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
3.凡没有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的压力容器图纸在复用加工时必须提前送机动处压力容器管理员签署意见然后送开发部审查修改或重新设计一、二类压力容器由设计处审查或提出图纸三类压力容器由开发部委托具有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修改或重新设计。
4.容器结构需要改变须经主管人员批准压力容器图纸修改权只在开发部三类压力容器除外。
※制造
1.机修车间取得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负责批准范围内的自用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加工制造包括现场组装。
2.三类压力容器的制造组装由机动处委托具有三类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承担。
3.各种气瓶公司无权制造。属于定型产品的各类气瓶使用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登记申请经机动处审核总经理审定供应处负责采购。
※启用 锅炉压力容器的启用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启用前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机动处审查总经理同意后向劳动部门登记取得使用
2证书后方可投入运行。
2.燃煤蒸汽锅炉、压力容器每台必须建立档案在调出和迁移时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应同时移交。
3.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岗位操作法不得擅自修改原设计工艺条件若需变动须经总工程师批准。
※定期检验
1.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做好定期检验工作。
(1)锅炉的定期检验由省、地锅炉检验所承担其合同由机动处直接签订。
(2)压力容器、高压管道、钢制气瓶、铁路槽车和公路槽车的定期检验必须按有关规定、规程执行。
(3)无损检验由各地区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单位和检验人员承担。检验证明单必须有检验人员签章技术负责人审核加盖业务专用章方能生效。
(4)三类容器的全面检查由机动处负责报请省地劳动部门派员参加。
2.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计划和完成情况随同设备检修计划和机动月报由机动处上报公司计划部门。
3.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外部检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检验。
(1)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检验。
(2)内外部检验
①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年至少一次。
②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隔3年至少一次。
(3)耐压检验每10年至少一次。
※修理和改造
1.锅炉、压力容器修理和改造的施工单位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2.二类压力容器的改造和修理方案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机动处审查设计处审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对于锅炉和三类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和修理方案由使用部门提出机动处审查、设计处审定、总经理批准后报省地劳动部门同意后执行。修理施工方案由承修单位提出机动处审查设备副总批准。
3.燃煤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大修理或改造后一、二类压力容器由机动处验收锅炉、三类压力容器由机动处、省地劳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